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是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试点高校、全国地方高校新工科建设的牵头单位、上海市“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单位。2017年被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始终坚持依托上海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的办学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了以产学研战略联盟为平台,学科链、专业链对接产业链的办学模式,成为培养具有“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精神的优秀工程师的摇篮;率先推进了产学合作教育模式,造就了“产学合作、工学交替”的真实育人环境,形成了科学的常态化育人机制,培育了有较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近年来,学校以申报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为契机,持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拓宽人才引进渠道,调整完善人才引进政策,不断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目前,我校已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4人(含双聘)、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6人、国家级特支计划领军人才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1人((另有短期项目2人))、上海领军人才1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4人、上海教学名师1人,上海市学者特聘教授7人(另有讲座教授2人)、上海市青年学者8人、浦江计划10人、曙光学者6人、上海市紧缺艺术人才工作室2个、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11人、扬帆计划26人、晨光计划15人、启明星2人、阳光计划14人、上海市技术能手1人、其他省部级(上海市以外的省市)人才8人。上海长宁领军3人、上海长宁创新团队4个、上海松江领军及拔尖人才9人、上海长宁青年创新英才3人。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人才若干名,专任教师岗位11名,管理、教辅及其他专技岗位21名,辅导员岗位15名。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应聘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详见附件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中C类及以上人才引进的具体要求。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岗位所要求的高级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或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三)管理、教辅及其他专技: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热爱学生工作,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有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
二、招聘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高层次人才时间不限。
.报名方式:请将简历及重要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证书、重要科研成果、荣誉奖励等)投递至二级部门邮箱,邮件主题为:姓名 毕业院校 应聘部门 岗位类型。二级部门邮箱、应聘部门、岗位类型规范书写方式,请详见附件1,附件2。
3.注意事项
(1)每名应聘人员限报1个岗位;
(2)应聘人员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二)资格审查
学校将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一定比例,择优挑选符合条件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应聘人员可登录系统查看审查结果。
(三)考试或考核
应聘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由学院(或部门)组织考核,其中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
应聘辅导员、管理、教辅及其他专技岗位的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辅导员面试由学生处负责),人事处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确定考察人员名单。
(四)考察及体检
学校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工作表现、诚信记录等,考察通过者自行到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五)聘用及公示
根据前述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拟聘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海市教委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三、待遇
应聘者一经录用,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C类及以上)待遇可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1-67791252
邮箱:jsk@sues.edu.cn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行政楼305室
监督电话:021-6779125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2:《管理、教辅、其他专技岗位及辅导员招聘计划》.xlsx
附件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pdf
信息来源:http://rsj.sh.gov.cn/tzpgg_17408/20201026/t0035_1395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