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公务员招录云南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阅读:15955 次 日期:2019-11-19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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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云南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19年11月23、24日举行,我省在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个城市设置考试地点,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生须知

1.请考生于2019年11月18日00:00--11月24日12:00至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其内容。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

2. 本次考试我省在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个城市设置考试地点,请考生务必认清考试地点,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不要走错,避免误考。因考点车位有限,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3.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必须接受安检,安检无误后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

4.考生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考场内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试卷发放后、答题开始前,考生请沿裁切线自行撕下。考生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6.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8.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置。

9.不能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能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置。

二、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考试作弊属于犯罪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正考试秩序,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考生朋友们远离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终生。

三、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预祝考试顺利!

 

来源:http://hrss.yn.gov.cn/ynrsksw/i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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