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单位雇用人员招公告
来源: 阅读:1415 次 日期:2018-08-21 0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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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明府字〔2011〕11号)和《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聘用人员招考暂行办法》(明府字〔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佛山市高明区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和条件

本次招聘职位包括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和机关单位雇用人员(使用雇用人员额),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年龄为18周岁以上(即2000年9月3日之前出生)。

(六)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七)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018年高明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及《2018年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职位表》,职位表的几点说明如下:

1.招考对象:“应届毕业生”指2018年暑期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7年及以前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

“往届毕业生”指2017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在职人员和暂缓就业毕业生);

“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含通过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面向“社会人员”招考的职位,“往届毕业生”也可以报考,但“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17年底或2018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者,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往届毕业生。

2.专业:招考单位已根据用人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进行了专业设置。报考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职位报考,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对应的新专业名称及代码报考。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征询招考单位同意后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部分职位“专业”一栏所设置的专业未能完全涵盖“学历”一栏所标注学历层次的,则以“专业”一栏为准,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及其对应的学历层次要与职位“专业”一栏要求的专业名称和代码以及其学历层次相对应。

报考人员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报名表,未如实填写的视为提供不实信息,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3.学历、学位: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户籍:报考人员具有职位要求的户籍。若报考人员的户籍在入读的普通高校,则其入读高校之前的户籍必须符合职位要求的户籍。

5.年龄:25周岁、30周岁、35周岁、40周岁以下分别是指1992年、1987年、1982年、1977年9月3日及之后出生。

6.工作经历时间: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在取得全日制学历毕业证前的工作经历),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年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次考录报名的第一日(即2018年9月3日)。

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在我区编委办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考试中,放弃体检、录用资格或两年内累计缺考(含笔试、面试)两次的,则一年内不得再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已经雇用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服务雇用人员的,不得报考辅助服务雇用人员职位;已经聘用为本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4.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其中:面试前加考专业科目笔试职位的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4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

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学历层次高低顺序以及网上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名次。

报考人员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笔试、面试、总成绩及排名。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及其考试总成绩在区政府网站、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网站公布。

(三)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考试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在区编委办指定的医院统一进行。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体检和考察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

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的体检和考察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发〔2009〕37号)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录用单位按照录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查阅个人档案等方式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录用的,可从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人选。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录用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区编委办审批。

(四)聘(雇)用及待遇

经体检、考察合格,并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录用。被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被雇用的机关单位雇用人员按明府办〔2016〕19号文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执行。

三、其他事项

1.未在招考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单位可依次递补人选。

2.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或发行的参考资料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3.报名后请留意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网站公布考试安排等事宜,不再另行通知。

考试的有关事项只会通过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网站发布。在此敬告各位考生,切勿轻信招考虚假信息,请谨慎防范电信诈骗、网络欺诈。

考生如对本公告信息或招考的有关事项有疑问的,请致电区编委办,电话:0757—88681308。

4.本公告由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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