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辅导员(非事业编制),现将招聘方案公布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学校人事处,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事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团队意识好,协作精神强,身心健康;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心理测试)和考核结果,经公开招聘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工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受聘人员待遇
受聘人员待遇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参照编制内人员享受工资待遇及“五险一金”,详见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八、受聘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期限为8年(含试用期1年)。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受聘人员的档案由本人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在合同聘用期间通过职称考试或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申报职称并评审通过的,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办理,详见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三)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参照学校相同岗位在编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执行。
(四)受聘人员8年内不得转岗,如在8年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和编制许可情况,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最新公开招聘政策的,经公开招聘后,可择优录用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咨询电话:0734—3452013(涂老师、高老师)
九、具体程序参照2018年6月27日院务会议通过、党委会审议通过的《湖南工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非事业编制)工作方案》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