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沈阳大学等4所市属高校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97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沈阳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等。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即1982年3月29日至2000年3月28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8年3月28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岗位对招聘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组织实施。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岗位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统一发布。
(五)考察
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1.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2.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3.招聘期间,应聘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七、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本科生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研究生专业一级学科名称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执行,二级学科名称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24-22539026
2.报名及考务咨询电话:024-22532563
3.纪检监督电话:024-22539023
4.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沈阳大学:024-62268602
沈阳医学院:024-62215705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024-23218293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024-88252532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