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保障审判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宁夏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人岗相适原则。
二、招聘岗位
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485名,其中,法院系统365名,检察院系统120名,具体岗位详见《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道德品行及职业操守;
2.宁夏户籍(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或宁夏生源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3.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10日期间出生);
4.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类专业;
5.具备书记员岗位必需的速记速录等业务技能;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中各招聘岗位设置的其他相关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员。
十二、岗位职责及管理方式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文书归档等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所招聘的岗位为聘用制书记员,所聘用人员不占编制,由招聘单位依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考试考察未被聘用的或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每一级设一等、二等、三等。晋升等级须通过书记员技能等级培训考试。
十三、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按照《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宁政法[2017]1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现阶段工资水平约3000元/月~3500元/月;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随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调整予以适当调整。
(二)聘用制书记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以及其他权利。
十四、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报名网站公开发布的公开招聘补充公告为准。
(二)对应聘者在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冒名顶替、恶意报考等行为,以及考前无故放弃(不参加)面试、招聘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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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法院检察院
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