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单考生信息更正公告
来源: 阅读:885 次 日期:2018-01-10 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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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模块,而新法的内容往往是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部分考查的热点,所以各位考生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战无不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考生要注意《民法总则》的很多规定和《民法通则》是不一样的,现在将一些高频考点罗列,请考生在事业单位备考时予以重视。

一、增加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有变化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不再有顺序限制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五、法人分类有变化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

(一)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有变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将民事法律行为按其效力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变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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