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铁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 阅读:914 次 日期:2017-12-16 14: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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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铁岭市政府批准,铁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二)年龄要求:年龄30周岁及以下。

(三)文化要求: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3年内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五)具体招聘条件见招聘岗位信息表。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11:00。

报名地点: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28号(铁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411房间)

(二)报名方法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有效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毕业证书及相应的资格证书;4.其他证明材料;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6.《铁岭市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用工公开招聘报名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原件),2017年铁岭市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用工招聘考试准考证,考生自行下载填写并粘贴照片。报考人员根据所学专业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招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辅修的第二学位只有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的,不能以辅修第二学位所学的专业报考。具有高校、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可以报考。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相符的,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负责,合格者缴纳报名考务费100元。农村特困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的报考人员,报名时携带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免交考试费用。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2部分,笔试占40%、面试占60%,计算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届时将在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布。

(一)笔试

笔试为100分,全部为客观题。笔试内容为综合能力测验,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约占30%)和公共基础知识(约占70%),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学知识、职业道德、文学知识、历史知识、公文与论文写作知识、科技常识、事业单位概况、辽宁省情概况、实事政治等内容。

笔试于2017年12月23日9:00在辽宁工程职业学院(铁岭市凡河新区鸭绿江路18号)进行,具体考生的准考证号、考场、座位号,请考生于12月22日,登陆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查询个人信息并登记在准考证上。考生可在笔试结束5个工作日后登陆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按照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进行面试,面试为100分,60分为及格线,不及格者无录取资格。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法进行,以现场答辩方式测试应试者对报考岗位的适应程度,主要考察专业素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能力。

四、考察和体检

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和体检人选。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招聘单位负责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未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聘用。在职考生面试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应在体检或考察时向招聘单位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予聘用。因考察、体检不合格而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从报考该岗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递补人选,考试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分者为递补人选。

五、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为工作人员的考生,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招聘单位报送人员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被聘用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上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单位报到上班或报到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待遇

月工资标准不低于1500元,按规定用人单位给予缴纳“五险”。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铁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铁岭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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