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肇庆市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326 次 日期:2012-07-31 18: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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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结合我省测绘、国土专业资格条件和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度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评审范围

今年继续执行《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9号)、《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测绘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以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2、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考虑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1〕306号)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但如果没经过确认,在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加盖审核章的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6、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7、申报人必须有缴交社保的证明。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当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职称外语条件

1、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2、粤人发〔2007〕120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取得省级科学技术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申报高级职称免试职称外语”的表述中,其中“省级”指的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包含国家部委、军队、副省级城市和其他部门。

3、参加我省2001年职称 成绩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有效依据。

4、根据2010年9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从事野外工作免试职称外语意见,该类人员的适用单位是: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省直有关厅(局)驻地级市直属单位;适用地点:所承担的野外工程项目地点应在县(不含县及县级区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等行政区域,不含珠三角地区(广州、深训、珠海、中山、东莞、佛山)及其它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辖区。

(四)计算机能力条件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除继续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外,还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0〕176号)文件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其中的“计算机室(中心)”一般指的是列入单位编制的计算机机构。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人员申报中级、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6)中、大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者;

(7)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者。

3、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取得的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五)继续教育条件

1、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精神,申报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2010年1月1日以后的,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还应同时满足: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2学时。

2、按照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申报职称材料时提供《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申报材料及公示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不能空白(特别是时效),要如实填报负面情况,要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三)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2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职称 、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材料公示。评前材料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方便张贴的其他材料(如论文、业绩材料等),统一、有序地放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新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至申报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通知申报人员在三个月内领回以上申报材料,超过1年未来领取的,将视作放弃领回处理(销毁)。

三、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申报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gdrst.gov.cn)和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下载(旧的表格一律不予受理)。

各市、县所属单位人员要先送当地人事局职改部门审核、盖章,经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改部门同意,出具委托评审函,再报送本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时,还要报送一张信息光盘或U盘(统一使用当地人事局职称信息系统录入信息(职称评审表表四)并导出上报信息到光盘或U盘中)。

凡送审的申报材料必须一次性提交,报送评委会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交,并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

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 份,原件;

2、《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份为原件;

3、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继续教育证明、职称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验证后当面退还原件。

以上材料粘贴成一本;

4、业绩、成果材料。现任职以来的主要工作成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申报人获得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同时有审核人鉴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技术成果、项目等必须如实注明本人所作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审核人鉴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从上材料装订成册;

5、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6、符合条件的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式一份(提供原件),不受理用稿通知或只在学术会上宣读的材料(国际学术交流宣读材料除外);

为便于论著鉴定,请申报人除按申报职称级别要求提交论著原件外,还须提交论著复印件(不出现作者姓名和单位名称),并填好论著鉴定材料目录表(见附件3,可在省国土资厅网站下载)附在论著复印件上,一式一份作鉴定用。

注意:用作鉴定的论文复印件,申报中级的交1至2篇,高级的交2至3篇,教授级高工交3至4篇,多交的按论文排序先后只鉴定规定的篇数。

7、本人任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约3000 字)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9、《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原件1份,表中申报评委会全称统一填写: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或广东省测绘国土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其它信息要与《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致。

10、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11、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2、从事野外专业技术工作免试职称外语申请表(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一份(有需要的才提交);

13、《送评审材料目录清单》1份,贴在资料袋上。

四、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地点

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广东省测绘国土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中、高级(含教授级高工)评审材料以及初级审核材料的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材料接收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科教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地址:广州天河体育东路160号(715房),联系人:林岱鹏,联系电话:020-38817470,13650722584。

报送材料之前,请提前一天预约,约定好时间再报送,以便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时接收审查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从今年起,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答辩制度,不按时到会答辩的不予评审。

(二)为保证及时、准确送达评审结果、公示函、以及领证和清退材料通知,请附上写好邮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的信封2个。

六、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 人函〔2007〕 989号)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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