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已结束,考生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已经发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报考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进入体检范围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时间:2017年9月8日(周五)早7:30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有关要求:
(1)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请于2017年9月4日(周一)至9月7日(周四)间与报考机关(参公单位)联系,并领取体检表。
(2)体检费400元左右,由考生个人承担。请在体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4张。
(3)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警察职位(司法警察)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考生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5)体检完毕后4日内未接到复查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接到复查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复查。
(6)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体检,没有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7)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与报考机关(单位)联系。
(8)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