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公告
来源:惠州市政府门户网 阅读:1286 次 日期:2012-07-04 14: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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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司法厅工作要求,现就我市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一) 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选择在我市申领资格证书的,应于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并网上提交。

户籍在我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315分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1、时间:7月21日至27日(周六、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地点:惠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司法大楼七楼)。

3、提交材料如下: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申领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也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6)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查询并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无法取得查询结果的,需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②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③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要求统一为A4规格,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三、法律职业子证书颁发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惠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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