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2年 资格复审及面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考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考试实际,现将2012年玉溪市 资格复审及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2012年7月9日—10日
二、资格复审地点:玉溪市人才市场(玉溪市红塔区桂山路29号)
三、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
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资格复审确认表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复审时要求必须本人持原件进行审验。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因遗失而无法补办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除学历、学位证明外的其余证明材料遗失可以补办,必须提供原件。2012年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资格复审前暂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可以凭所在高校签章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暂时代替学历获得证明,但若考试考察及体检合格,必须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提供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原件。
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其在外就读学习的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871-5151676。
报考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岗位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还需提供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登记证明。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我省服务的西部志愿者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对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对在我省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的教师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烈士子女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资格复审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报考要求2010年以来未就业毕业生岗位的人员,需提供未就业证明。
以上所有证明的截止时间均为2012年3月13日(即证明的落款时间可以在2012年3月13日以后,但所证明的内容应该为3月13日以前的事实)。
四、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考录程序。
已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面试,按“扰乱考试秩序”给予五年禁考公务员的处罚。
出现已进行过网上确认的人员不参加资格复审或者资格复审不合格情况的,不递补未经网上确认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五、面试的实施
面试满分为100分,2012年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若报考者面试成绩无法达到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进行的面试,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考录过程。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面试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单(注:凡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可领到一份面试通知单)。
面试成绩当天公布。遇有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先看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高的人员进入体检、考核;如面试成绩相同,再看笔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高的人员进入体检、考核。
六、公安及森林公安体能测试安排
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其所附标准开展。公安类体能测试由玉溪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森林公安类体能测试由玉溪市森林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详细安排面试结束后另行通知。
七、体检及考核安排
在继续执行2010年国家下发的新体检标准基础上,针对公安机关及部分特殊部门或职位,按照国家新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安排:省属地税部门考生由省级直管单位负责体检。
市直单位考生体检由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类考生体检由玉溪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
森林公安类考生体检由玉溪市森林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县区所属岗位考生体检由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安排:由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八、特别提醒
请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保持网上确认时的手机号码不变并保持开机状态,如有变化须及时告知,以便联系。
咨询电话:0877-2025590;2021406
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