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 阅读:804 次 日期:2017-07-12 1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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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招委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计划),制订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组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开展考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考试招生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在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分配。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对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进行复检。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武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为空时,一律视为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2017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英国提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ät München)合作举办酿酒工程(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的专业或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其中在湖北省招生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酿酒工程(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为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外语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考生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考生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专业只能分配到计划尚有余额的专业;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上海、浙江等省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2017年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理工类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酿酒工程(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文史类有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于高收费项目,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填报了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一律视为服从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的调剂。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在河南省实行平行志愿批较高学费专业单列;在山西省实行第二批B批次,分计划录取;在贵州省、四川省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另设院校代号,分计划录取。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使用相同的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动物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医学技术与护理学院的学生在常青校区教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的学生在金银湖校区教学。

第三十一条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四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网址:http://zsb.whpu.edu.cn,微信公众号:whpuzsb,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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