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2017年6月,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作了规定。
【标准表述】
公共图书馆立法让阅读融入百姓生活。提倡终身学习,倡导全民阅读,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使人们多多走进图书馆。近年来,县镇都建立了图书馆,基层也多有图书室,然而资源配备及利用率却良莠不齐,相较于那些门庭若市的娱乐场所,有些图书室只是一个迎查摆设,终日闭锁。要让图书馆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书香城市建设的助推器,重新布局、强化建设、唤醒需求已经成为城乡刻不容缓的文明命题,而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建设走上法治轨道则是解题关键。
公共图书馆等文化基础设施一旦进入法制轨道,作为公共产品的图书馆,谁来建、谁来管、谁来读等体制机制问题都将有更明晰的答案。此外,结合现代社会新特点,政府逐步向社会开放公共服务的供给,社会组织甚至个人日益介入公共服务,公域与私域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政府与私营企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更需要制定法律,依靠法律引导和鼓励私域力量向图书馆建设方面的投资,让更多的公益涌向图书馆事业。
【具体措施】
第一,立法不仅要明确政府对整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承担的主体责任以及包括各图书馆在内的事业单位应有的骨干地位,还要明确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发展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读者应承担图书馆发展的部分义务,应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的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高校、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备注:以上材料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