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5109 次 日期:2017-06-23 1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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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国标代码:14558。学院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新区。

第三条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贯彻落实,招生录取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招生计划:根据学院现有办学条件、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本着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培养急需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原则,编制专业招生计划。我院2017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 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本着充分利用、尽量完成招生计划的原则,在总计划数不变的前提下,遵照主管部门计划调整要求调整专业(科类)计划。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招生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录取顺序: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及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及批次,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

(2)录取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全面考量确定录取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缺额专业录取。

(3)加降分要求: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市、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我院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艺术类(美术)专业认定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总分和专业成绩总分均达到省(市、区)划定录取分数线者,我校按专业成绩排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对考生的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协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4.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八条 专业要求:

1.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

(1)年龄不超过22周岁;

(2)身高要求:男:4250px-4550px;女:4000px-4300px;

(3)视力要求双眼矫正视力在视力(E型)表上不低于4.8;

(4)色觉、嗅觉正常;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

(5)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

(6)思想进步、容貌端庄、肤色好、身体健康、身体匀称、性格开朗;

(7)无精神病史、肝炎病史、无慢性病史,无明显内外八字。

2.空中乘务专业:

(1)年龄不超过22周岁;

(2)身高要求:男:4300px-4550px;女:4050px-4375px;

(3)视力要求双眼裸视力不低于0.4;

(4)身体无残疾,无特殊体味;

(5)色觉、嗅觉正常;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

(6)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

(7)思想进步、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体匀称、性格开朗;

(8)无精神病史、肝炎病史、无慢性病史,无明显内外八字;

(9)身体符合民航空乘人员体检标准。

3.建筑室内设计专业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无色盲、色弱。

第九条 收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13000元/年,其他专业6800元/年。住宿费每学年800—1600元(不含公寓式住宿);代收费每学年500元(自愿原则,据实收取、多退少补)。

退费,因故退(转)学者,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文件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包括体检)。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收费标准按本章程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及资助(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档35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500元/年;精准扶贫资助:3500元/年。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偿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

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工程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电话:0856-8656701 8656006

传真:0856-8656701

邮编:565200

网址:http://www.gzieu.com

E-mail:cqie001@qq.com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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