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县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性缺额问题,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力量,进一步巩固“两基”攻坚成果,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黔教师发[2012]234号),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州教师发[2012]111号)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我县实施国家和县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1、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解决我县农村教师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2012年我县安排“特岗计划”指标100名。
二、县各相关部门职责
3、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镇远县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三年聘期内的评估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新招聘教师的经费保障、资金落实及其管理等工作。由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聘期内三年的工资性支出,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三年后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特岗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将考虑“特岗计划”县新增教师的工资因素,逐步加大对此次招聘中财力困难和特设岗位教师较多的“特岗计划”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负责把省级新增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和本地超收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发放。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要求,认真审核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协助教育部门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6、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中小学编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要求,动态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特岗计划”,支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性调整。
三、原则和要求
7、我县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教师。招聘教师要结合我县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合理搭配。
8、 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9、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学校,县“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乡镇中心学校、村级及以下小学,安排人数由县教育局根据全县教师分布情况确定。
10、“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四、指标安排
11、国家、县“特岗计划”指标安排如下:
国家、县“特岗计划”指标共100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65名;县“特岗计划”35名。国家“特岗计划”设初中岗位25个,小学岗位40个;县“特岗计划”设小学岗位35个。
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五、资金安排
12、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我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如有结余,结余部分暂存县财政。
13、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由中央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聘、体检、岗前集中培训等。县“特岗计划”招聘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聘、体检、岗前集中培训等”。州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次特设岗位 、岗前集中培训等。
各接收特设岗位教师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六、
14、 按下列程序统一实施:(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15、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和初中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学科)。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下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3)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且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半年以上从事中小学教学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非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以上(1)、(2)、(3)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必须一致(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不能报考),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82年5月1日后出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二)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和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82年5月1日后出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年龄在30岁以下(1982年5月1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
以上(1)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原则上须一致,(2)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原则上须是相近专业。
(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在编教师(含2009、2010、2011年的特设岗位教师)不能报考。
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凡实施县级“特岗计划”小学岗位指标的县面向入学前本县户籍生源招聘。报考者可在贵州教育网(www.gzsedu.cn)、黔东南教育信息网(www.qdnedu.com)、镇远门户网(www.zhenyuan.gov.cn)查询我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招聘信息。
七、保障政策
16、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八、教师管理
17、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8、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规定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9、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20、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毕业证原件及档案须迁到镇远县教育局。
九、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镇远县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袁世泽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万照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聂敦峰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江 军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远刚 县财政局局长
杨通晶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沈桂华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 杜 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
王 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 劲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 力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光强 县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股长
张承龙 县教育局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远县教育局。江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我县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日常工作。
本方案由镇远县教育局、县财政局、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