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7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5448 次 日期:2017-06-19 15: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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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公安局,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安局,各有关招生院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治〔2011〕439号)和《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政治〔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公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组成公安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和现役工作办公室领导担任。公安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政审和体能测试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各地、州、市公安局及招生院校组成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考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组长由各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处)主任担任。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安院校及其他普通高校的公安类专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以上两所院校简称公安现役院校):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身体健康,符合所报公安院校相关专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公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4.报考公安院校考生须参加公安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政治面貌应为团员,未婚,其中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5.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公安现役院校和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政治审查、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年龄不超过20周岁,不得低于17周岁(截止今年8月31日),未婚;

6.全国公安系统革命烈士或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公安英烈子女,具有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可免试免费入学(公安院校)。但必须由英烈子女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报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机关内部组织的考试)。

三、政审

凡报考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进行政审。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招生政审工作,严把政审关。

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定于6月10日至20日进行,按照《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见附件1)执行。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派专人负责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见附件3)。该政审表须密封后装入考生中学纸介质档案。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和政治表现,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到所在学校和居委会(村)调查。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公安现役院校政治审查工作定于6月16日至20日进行,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目标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本人持《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并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审查意见。对“走访调查意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考核意见”栏做考核评价。在对“走访调查意见”考核时,考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走访调查,走访调查组成员与走访调查组负责人要在 “走访调查意见”栏中签名。走访调查结束后,考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给予考核意见,派出所负责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考核意见”栏中“责任人签名”处签名,在“单位盖章”处填写年、月、日并盖派出所公章。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在6月23日-24日政审当日对考生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考生本人。政治审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本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须在1日内向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应当组织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3.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四、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一)公安院校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1、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身体健康标准外,还须符合下列面试条件(我区普通高考考生面试、体检与和体能测试的时间为:6月20日-22日;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面试、体检与和体能测试的时间为:6月20日):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体重超重的衡量标准为:标准体重=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视为超重;公安院校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0.6)(含文、理科),政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裸眼视力在4.7以上(0.5)(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2、面试、体能测试依照要求,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全面检测,男生1000米在4′05"以内(含4′05")、女生800米在4′00"以内(含4′00"),立定跳远男生在2.2米以上(含2.2米)、女生在1.5米以上(含1.5米),50米男生在7"1以内(含7"1)、女生在8"6以内(含8"6),男生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女生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男、女考生对所测试的四项内容有三项合格即可,并当场公布测试结果。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见附件2)在面试、体能测试的每个环节中,必须有专人负责传递,考生不得自带。

4、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即: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公安现役院校考生体格检查、心理测试和面试

1、体格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公安现役院校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配合。

体格检查的时间:6月23日-24日。其中,6月23日接受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的考生体格检查,6月24日接受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奎屯市的考生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医院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指定,一般为符合资质的部队医院或地方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职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体格检查标准除身高男生不低于162厘米(警卫专业不低于175厘米)、女生不低于160厘米外,其它标准均参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法》(军后卫〔2016〕305号)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要求执行。

体格检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设置指挥组、警卫组、应急处置组,分别负责协调指挥、警戒警卫和处置意外情况。组织体检时,要对体格检查考生进行统一编组,指定专人带队,体格检查表由带队人员统一保管。

体格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考生对体格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格检查结论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并到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2、心理测试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公安现役院校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配合。心理测试的时间:6月23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00分。接受全疆考生的心理测试,逾期视为放弃。

3、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会同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工作人员从招生院校和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选派。派出单位应当挑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并熟练掌握面试的标准、程序、内容、方法和有关规定。面试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日常管理。(面试与体格检查的时间:6月24日-25日。其中,6月24日上午北京时间9:00接受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的考生参加面试,6月25日上午北京时间9:00接受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奎屯市的考生参加面试。)

考生面试和体格检查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面试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表》、近期3张两寸免冠正面黑白照片。没有参加政治审查及政治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和体格检查。面试、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差旅费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考生往返路费、食宿费、体格检查费由本人自理。

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身体状况、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目测,主要是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口令调整,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公安现役院校、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选派的面试工作人员混合编组。考生的面试结论,应当由面试工作人员签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公安现役部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现役院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公安现役部队工作;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不灵敏,动作不灵活、不协调;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要求的。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当场申请复试的,由另一面试组重新进行面试,并将结果告知考生。重新面试结果为最终结论。

面试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警容整洁,举止得体,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现场。

(三)有关安排及要求

1、公安院校面试、体检与体能测试地点设在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巴州、伊犁州(伊宁市和奎屯市设点)、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石河子市、博州、克拉玛依市。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联系人:时开兴,联系电话:0991-5586054。

2、公安现役院校的体检、心理测试和面试点设在乌鲁木齐市,承担全疆考生的体检、心理测试和面试工作。由考生按照相应时间地点自行前往,逾期视为放弃。体格检查在新疆公安边防总队医院(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551号),考生须北京时间上午8:30空腹在金疆大厦门前集合,由工作人员对政治审查考核表给予最终结论,而后统一发放体检表进行体检;心理测试点在兵团广播电视大学交流中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湾路一巷100号)。面试在金疆大厦(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1024号),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联系人:伊拉木江,联系电话:0991-5586066。

3、各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处)务必在6月26日前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6月28日下午17时前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须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心理测试、面试结论合格人员名单(含复检合格人员名单)于7月1日20时前提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逾期不报,责任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参加公安现役院校体格检查,需复检的考生携带新打印的体格检查表和原体格检查表于6月2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统一在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论,一经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更改。

4、凡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志愿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按科次缴纳考试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组织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时间不延期,考生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和政审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志愿。

5、为保证扫描质量,《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上不得使用涂改液、不得粘贴任何附件,如表卡需要编号的,须统一使用铅笔编号。上报表卡时须按准考证号排序,小号在前,大号在后。

6、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考生相关表卡的审核、签字、盖章栏目须有相关负责审核的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录取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专科提前批次院校放在本科二批次之后录取)。 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 警犬技术专业除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 成绩需达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 警犬技术专业和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的考生,成绩需达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招生录取期间,各公安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汇总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施;严禁私下协议,先招后报,违规招生。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120%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计算机远程网络向招生院校投放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公安现役院校的录取工作要求、计划调整、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治〔2011〕439号)要求执行。

填报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但未达到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或没有填报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均不列入该类院校的录取范围。非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外。

六、管理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的干部、教师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突出招生法纪教育,同时,开展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对考生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严禁接受考生家长宴请和安排游览;严禁收受钱财、礼物;严禁利用招生为个人谋取私利。及时掌握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对于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附件:1、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4、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

5、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面试表

附件1:

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被公安机关列为帮教对象的;

(二)曾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受过治安处罚的;

(四)因违法犯罪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五)组织、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六)有过带头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偷盗、流氓、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的;

(七)迷信宗教或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

(八)组织、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的;

(九)道德品质败坏,组织纪律性差,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近三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十)有吸毒史的;

(十一)是否刺有非民族风俗习惯的纹身图案和“字”、“点”,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

(十二)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外或台湾等地担任反动职务、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从事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四)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是“法轮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五)其它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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