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2017年普通招生录取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879 次 日期:2017-06-08 17: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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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昌工学院办学地点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创业南路998号,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院校代码:13421(国标代码),办学层次:本科院校,办学性质:民办。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本科预科、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等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招生期间学校成立由招生就业处、各职能单位、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本科预科及专科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科、本科预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单位、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学校纪检(纪委)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网(http://zsb.ncgxy.com/)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招生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所有专业均要求专业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西省外艺术类本科、专科专业招生录取时,批准我校设立艺术类考试考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生源地省联考成绩。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执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可。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有关政策规定,民族本科考生可在生源省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下40分提档,民族本科预科考生可在生源省专科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下80分提档,民族专科考生可在生源省专科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下40分提档,民族专科预科考生可在生源省专科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下60分提档。

第十六条、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可到“南昌工学院招生网”查询。

第十八条、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建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制度,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部门的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创业南路998号;邮编:330108;咨询电话:0791-87583758 87583759;传真电话:0791-87583759;网址:http://zsb.ncgxy.com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昌工学院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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