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
来源: 阅读:849 次 日期:2017-04-22 0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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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让考生最为头疼的就是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让考生混淆,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高频考点: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从主体方面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即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

2.从客体和犯罪对象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

3.法律对两罪的处罚不同。对贪污罪的处罚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要重的多。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的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款的使用权;而后者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以及公司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委派人员,而后者则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不包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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