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来源:保山学院 阅读:1889 次 日期:2012-06-06 1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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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学院的前身是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       学校代码:10686

地    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具有招收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理、协调日常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认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项承诺。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 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报考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应用缅甸语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新生进校后,我院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专科专业(怒江班),面向云南省怒江州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2012年招生计划50人,学制三年,第一年在怒江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后两年到保山学院就读。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部分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678000;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3115666、3115777、3115678;

传    真:0875-3115876;

举报电话:0875-3115859;

网    址:http://www.bsnc.cn

电子邮箱: bsszzjc_2009@126.com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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