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办法
来源:淮海工学院 阅读:748 次 日期:2017-03-29 16: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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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和录取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察;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以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各学院制定的具体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等,指导、组织我校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可由各学院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专业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且无直系亲属参加该小组复试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各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应集体研究复试具体办法和程序,结合生源特点,根据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复试办法,不断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各学院应对复试小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严格过程监管,对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保质保量地完成复试录取工作。

三、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院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

4、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原件疑问的,及时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应届本科生需带学生证;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四、破格

第九条 基本原则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十条 破格条件

1、初试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

2、具有学士学位(含能准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政治、外语、数学科目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原则上分差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破格程序

1、 本人申请,填写《淮海工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破格复试申请表》(含两名专家推荐意见);

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查;

3、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研究生处将于复试前公布破格复试考生名单。

五、调 剂

第十二条 调剂的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第十三条 调剂程序

(1)符合我校调剂要求的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管理系统”,填报调剂淮海工学院志愿(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

(2)我校研究生处审核申请材料,遴选出复试考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复试;

(3)我校安排调剂生复试,给出复试结果,并通知考生是否拟录取。

六、复试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在复试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并告知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本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所属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招生计划和拟复试人员名单。符合教育部初试成绩加分项目的考生按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复试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含心理健康测试)、体检。专业素质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则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考核。体检工作由研究生处在复试期间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复试具体方式

1、笔试

主要是专业课测试,是对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学院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

2、综合面试(含外语口语测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面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面试时间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淮海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外语口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实施,满分30分,放在综合面试时进行,但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

综合面试满分200分(含外语口语水平测试3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及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向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考生档案所在部门调阅考生人事档案、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研究生处在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考生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工作。

4、心理素质测试

各个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5、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学院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试程序。

6、所有复试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180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各学院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学院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第二十条 复试要全程录音录像(全部、全景)。

七、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复试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专业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学科专业的考生在本学科专业一志愿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研究生处负责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对复试不合格、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予录取通知。

第二十三条 在复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

八、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公布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录取信息、咨询及申诉渠道、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拟录取名单(含调剂录取考生)须在网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九、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对各学院监督组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进行复议。

十、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或作弊、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场所印刷,并由2人监督印刷。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研究生考试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九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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