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阅读:545 次 日期:2017-03-21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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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规范复试过程,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复试组织管理

1、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院复试具体工作方案。

2、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统一要求,学院依据复试专业和复试人数成立复试小组,每一个复试小组由相关学科教授、副教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条 复试基本要求

1、参加复试的学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并经学校组织的资格审查与体检。凡未经学校组织的资格审查与体检,或资格审查与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不予录取。

2、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总量控制,在维护考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严格复试程序,公平公正,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3、学院根据缺额情况和学校关于接受调剂考生的原则,接受适量的校外调剂生源参加复试。

第三条 复试内容和程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与口语、综合面试。复试成绩为三部分之和,总分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50分(卷面分为100分),外语听力、口语占10分,综合面试占40分。复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复试合格。

(1)专业课笔试。重点考察对相关专业的掌握程度,考查考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专业课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卷面满分为100分。

(2)外语听力与口语。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题目并当场回答,外语听力、口语满分为10分。

(3)综合面试。该部分由专业素质与能力、学习经历与志向、综合素养三部分组成,采用由考生当场抽签,当场回答问题的形式。综合面试满分40分,前述三部分的分值各为15分、15分、10分。

综合面试主要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能力等;同时,还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学习经历与志向、综合素养、社会实践情况、身心健康和其他情况的了解。

2、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需要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生主干课程,加试科目由学院确定,但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三小时,满分为100分,任何一科加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3、面试程序

(1)综合面试与外语口语、听力面试同时进行。考生复试时现场抽取试题,并当场回答。原则上每名考生每次抽取三道专业试题和两道英语试题。如果考生不能回答专业试题,经考生当场申请,也可以第二次抽取一道专业试题,但将影响其总分,复试老师有权从其相应科目的总分中扣减。考生无权申请第二次抽取英语题目。

(2)考生回答完毕后,参加复试的老师可以提问并要求考生回答。提问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能力、考生创新能力、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如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每名考生的复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面试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复试成绩的评定

1、专业课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评阅试卷。

2、考生回答完问题后,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再据此计算出其平均得分,每位考生的平均得分为其复试面试成绩得分。复试小组成员在本组复试工作结束后,将复试成绩上报学院。

3、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中加分政策的考生,需自行向学院提出加分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加分政策的证明材料,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能否加分。

4、复试合格的考生将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为总成绩,并以总成绩的排名作为拟录取依据。

第五条 录取

1、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的总成绩进行排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

2、按照首都经贸大学的招生要求,法学院录取的标准如下:

(1)复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总成绩高低排序。其中所指的总成绩由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构成,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x初试成绩权重(50%)+复试成绩x复试成绩权重(50%)。

(2)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将被直接淘汰。

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 学 院

2017年3月21日

附:复试工作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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