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全国人大代表等,围绕草案就立法必要性、农村文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共文化领域立法滞后,亟须法律保障
张健委员表示,这些年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文化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文化事业、文化建设的发展,亟须有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给予保障,以确保达到中央的要求。应尽快审议通过这部法律,一些具体问题可以在法律原则确定之后,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避免立法滞后的现象。
吴恒委员认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意义,首先是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指向的法律体现,其次在于将公共文化得以发展和传播所需的基本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要生产农民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产品
王其江委员表示,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的对象问题应予重视。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如何均等化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这在大城市表现特别突出。王其江认为,日前文化部发布的文件提出到2020年全面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而这一规定应当体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当中。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那辉表示,农村文化建设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文化设施基础薄弱,文化活动不接地气;二是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文化失去了中坚力量和新鲜血液;三是农村基础不强,文化建设动力不足,常常无人过问、无钱办事。农村文化关乎农村稳定发展大局,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不能忘了农村、农民。草案中提及国家要重点向农村地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各级政府应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农村农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许婷认为,之所以农村基层文化服务成效不明显、大量文化设施闲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配备的人员没有到位。农民接受公共文化服务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县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但目前这两级文化单位存在专业化薄弱、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等情况。
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也要避免过度商业化
辜胜阻委员表示,这次立法提出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考虑公共服务的提供,更多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培育文化产业。现在很多地方建了很多场馆,但是重建设、轻管理、轻内容,存在空置现象。要改变这样一种局面,重在培育文化产业,政府则应更多地去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从而让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服务。
信春鹰委员表示,按照草案的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基本上都是公共产品,但目前很多公共文化设施在经营和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商业化。如果公共文化产品的设施和服务被用于商业目的,立法就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公共文化服务应该有底线,过度商业化对于公众健康情趣的培养是毁灭性的,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冲击很大,法律要对这类现象有明确的态度。
李连宁委员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本身就应该是非营利的,应该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展一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或者建设一些公益性的文化体育设施。国家对设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设施的,应当让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不应笼统地讲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而是根据定位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