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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QQ、陌陌等发生的“微传销”新形式出现的传销活动,正在加速扩张,成为监管部门的“灰色地带”。《法制日报》于今日独家获取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据7月16日《法制日报》)。
综合分析
[微传销的影响与危害]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和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而在社会学意义上,传销能在短时间内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微传销的特性]
网络“微传销”与现实传销最大的不同:
一是没有空间局限,在沿袭传统传销模式欺亲骗友的同时,更能够通过网络拉拢引诱更多“陌生”网民的参与。
二是玩弄新概念,以“金融互助”“慈善”“复利”等方式或名义来掩饰实质性传销,更具欺骗性。
其三,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快捷支付的普及应用,给“微传销”快速运作提供了契机,更会引发众多涉世不深或缺乏辨别能力的网友加入“微传销”。有报道显示,目前参与“微传销”的人员保守估计已过千万。更因为网络微传销较之现实传统传销有太多的优势和欺骗性,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打击整治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第四,寄生网络平台上的金融互助投资传销平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伴随着参与人员流动性、跨区域性和跨境性等特点,再加上相关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对金融互助投资平台的定性和取证等难以确定,加大互联网“微传销”监管难度。
[参考对策]
总结:
第一,制定和完善打击“微传销”的法规制度,将微信、QQ等社交或可能成为微传销载体的平台企业纳入连带责任范畴,实行“齐抓共管”,不给“微传销”留有传播空间和渠道。
第二,相关部门在整治打击“微传销”的观念和技术上都要有创新意识,既要对“微传销”零容忍和保证精准打击也要防止和避免“误伤”。确保在对“微传销”实施严厉打击的同时,又不会因此给真正互联网企业创新带来任何不利与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