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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率先在全国开通“581”(谐音“我不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以来,不少地方将其视为反腐倡廉的创新举措,纷纷效仿建立“廉政账户”,目的在于给党员干部提供一个将收受的“不便退回”“无法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上交的绿色通道,以此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2016年,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决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于近日完成廉政账户撤销工作,按规定将账户资金交同级财政。与前几年“建—撤—建”循环反复的态度不同,当前各地撤销“廉政账户”的态度愈加坚决。仅本月,四川、贵州两省纪委监察厅先后发布“撤销廉政账户”的公告。目前来看,在争议已久的“廉政账户”存亡问题上,“撤销”成了不可逆的趋势。
综合分析
[原因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推进,“廉政账户”的弊端逐渐突显。从“廉政账户”的反腐效益来看,作用不甚明显,且消极影响越来越大。
一方面,“廉政账户”的设立,本就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航”,因而各地的“廉政账户”不可能做到适用法律统一,就容易让违法乱纪者寻求到法外“除罪化”处理的漏洞,不利于“违法必究”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
另一方面,不少问题官员将廉政账户当护身符,或是拿大头缴小头,或是抢在被调查前集中缴纳贿金。廉政账户本是部分地方自创的制度,出现问题就应及时叫停。同时,各地有必要检视自身出现的与中央精神相冲突的其他“土办法”。如此而言,“廉政账户”弊大于利,撤销也无可厚非。
[意义]
从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从治标走向治本的语境下来看,撤销廉政账户,淘汰和改变以往粗放管理、模糊界定的制度及行为,正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升级换挡”的应有之义,也为未来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参考对策]
总结:
第一,要进一步推进反腐制度化建设,提高反腐败效果。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高压反腐的态势,让官员首先做到不敢贪污。另一方面,要配合制度化手段,推进反腐常态化,健全反腐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要把腐败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从根源上治理腐败问题。
第二,要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工作,增加信息透明度。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官员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力度,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虚报、瞒报情况要加以惩处,并将抽查到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要强化监督力度,进行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全国人大监督、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并对官员信息、官员家庭财产信息、子女配偶信息进行登记、通报,并且实行全方位监督,使内部监督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相结合。
第四,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律宣传工作,使官员从思想和认识上意识到腐败可耻,增加贪污受贿的道德可耻感和违法感。”反腐败不仅要打击腐败行为,还要清除腐败文化,应该透明公开、实行问责,进行体制创新,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