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互联网广告,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字:“乱!”搜索引擎的付费搜索,微博上的“推广”,微信公号里的软文……广告形式千姿百态,内容无所不有,而且很多是挂羊头卖狗肉,虚假成分太多。特别是朋友圈里的日用品、化妆品、医疗保健品等广告,夸大宣传不说,还总时不时在眼前出现,让人烦不胜烦。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日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
相比传统广告,互联网广告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它途径更加多样、方式更加隐蔽,或者更有迷惑性,或者更有强制性——你以为你是在上网冲浪,其实,你只是在广告的垃圾堆里徜徉,网民不仅没得选择,甚至无法关闭。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制约,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一度十分“任性”,饱受网民诟病。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传播渠道日益多元,可以运用的广告手段越来越多,广告样式也越来越隐蔽。比如,竞价排名使广告信息看起来更加“正规可信”,广告信息以文笔优美的文章潜移默化。互联网的发展使广告信息有了更多的呈现方式,但也为一些不实信息的大范围传播留下了空间。如果将甄别广告信息真伪的责任推给消费者,不仅会加剧一些广告主和发布者在制作广告时的“非分之想”,还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伤害。比如,“魏则西事件”暴露出互联网广告不明确标识的严重危害,由此曝光的“莆田系”医疗广告更是触目惊心。
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是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祛除不真实、不文明的广告手段,淘汰那些坑蒙拐骗的广告手段,才能凸显高品质互联网广告的独特价值。没有了“商业推广”的遮遮掩掩,没有了低劣广告的“狂轰滥炸”,网民便能更高效地获取需要的广告信息,更优雅地欣赏优秀广告的意蕴和品位。通过制度的规范促成互联网广告行业优胜劣汰,将有效提升高品质广告的到达率和传播力,涵养良好的互联网广告生态。
[对策措施]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广告也不应该成为“脱缰的野马”。《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才能形成良好秩序。督促互联网广告活动参与各方加强自律、严格守法,同时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监测与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曝光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结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效果,使互联网广告发布不再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