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面试热点:法律保障下的见义勇为,你还坚持吗?
来源: 阅读:751 次 日期:2017-03-01 1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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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2月19日澎湃新闻网)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颢钧: “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是近十余年来公共舆论场上不时就能听到的吁请。用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也因此成为一个选项。我不太同意有的媒体把这一条新规捧上了天,认为新规解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将对弘扬见义勇为产生巨大推进作用。事实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还有个尾巴,即“有重大过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无责,见义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苛求救助不产生损害,当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识判断并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预判都能看出,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恐怕无法为救助人免责。法律认可见义勇为,也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选择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选择了一份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人民网蒋萌:国外有一个案子,某人出车祸被困车内,车辆起火面临爆炸,另一个人将伤者拖出事故车,伤者因拖拽伤到脊髓导致瘫痪,进而将救人者告上法庭,法院后来判定救人者无责。原因是,如果救人者不及时相助,伤者可能因车辆爆炸身亡。在危机紧要关头,要求他人100%安全地救人是苛求。现实不是纸上谈兵。按照医学急救规范,脊椎受伤者应进行外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可救人者哪知道伤者伤到脊椎?车辆即将爆炸,又哪有时间与器械进行固定?举这个例子,是想探究“有重大过失”的含义。所谓“过失”,究竟是要求“完美无暇”,还是要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点对于救人与免责至关重要。见义勇为是要讲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给救助者戴上沉重的、过高的责任枷锁。对“度”的把握,需要人心这杆秤。

@南方都市报:法谚说,“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这里涉及的主要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权利保障问题。事实上,现行《侵权责任法》的部分条款,只要适用得当,已经足以解决《民法总则》所无力关照的现实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遭遇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相应的权利保障条款,就看能否真正用起来,尤其是在个案中激活。

立法是防患于未然的技术,对见义勇为这样社会和法律所保护的行为的立法,考虑的主要是见义勇为者利益受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此次新增内容更可见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当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了见义勇为者的“重大过失”,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非重大过失不担责”提高了救助者需担责的起点,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核心关键在于,这个“重大过失”的解读,对其适用的松紧度,直接影响着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中的现实处境,是否如学者理解的那样,是“最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起码的谨慎?这是在民法总则之外,需要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正如立法讨论阶段,有人大代表所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免责规定。此次民法总则三审稿,非常明确地采纳了代表建议,但在具体适用阶段,司法如何应对和处理个案纠纷,则是仍需观察的问题。

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事无巨细,在每一种生活状态下的社会成员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庇佑。“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里说的除了公民权利之重,还有民法调整内容兹事体大。见义勇为者需要保护自己,这不是社会风气在变坏,而是法律规范还不够体贴,或者没有被充分运用。《民法总则》的立法关涉时时处处的公共生活、公民体验,法律的归法律,法律不是舆情,更不靠传言,对公民的法律保护需要扎实可靠的证据、秉持公正的司法以及符合程序的推演,这是很多舆情层面的所谓“英雄落泪”,到了司法阶段才有相对客观的定论和评断的原因,也是类似新闻屡屡反转的原因。权利声张有赖法律适用的具体法治,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苦心也需要具体司法个案的贯彻。

@荆楚网黄齐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遗憾的是,受一些社会事件的影响,这个光荣传统似乎呈现式微的发展势头。挽救见义勇为的传统,需要的补救措施很多,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好人法”,比如为老人购买“跌倒险”等等,这些都在努力地修补见义勇为困境的短板。现在,民法总则的草案中增加新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也是其中的一块补救短板。

文明社会拒绝冷漠,需要温暖,紧急时给于他人以帮扶救助是沁人心脾的正能量。发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鼓励见义勇为、见义智为,需要有法规、制度兜底,确保施救之后好人“流血不流泪”。见义勇为不担责,是在法规制度上补齐一块短板,这是良法善政,我们应支持。诚然,即便这条法规最终得以通过,也未必能立竿见影地发挥激励,让见义勇为遍地开花,但是,如果任由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冷漠事件会一次次地冲刷道德良知。

老人跌倒,就算有摄像头也不愿不敢参与救助,就是担忧好心办坏事。补了民法总则中的这块短板,在摄像头和其他证据的见证下,好心人可以大胆施救,不担心因施救产生什么不良的后果,这何尝不是进步?当然,影响见义勇为的短板还有,比如因为老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即便他们恶意地讹诈搀扶者,也仅是受到舆论潜在,而不受法律法规的惩罚。因此,我们期待着政府能补齐其他短板,鼓励更多好心人无忧无虑地见义勇为。

@东方网殷建光:实施紧急救助,难免有点过失,这是可以理解的。事情是复杂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应该得到理解。但是,现实中,有些人偏偏不讲理,面对见义勇为者的过失,吹毛求疵,伤害了见义勇为者的心,这样的现象必须杜绝,因为这样的现象不利于弘扬正气,让正气很压抑。

这次,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给见义勇为者吃了定心丸,值得点赞。同时,也对那些别有用心者一个提醒,不要心怀鬼胎,倒打一耙。这个规定是让受助者受到法律约束,让其道德归位,不能蛮不讲理,给正气昂扬制造羁绊。

当然,见义勇为者如果有重大过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也是应该的。见义勇为者是帮助人的,不是伤害人的,如果因为你的行为给别人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当然不妥。因此,这个规定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个正确疏导。我见义勇为,我必须有见义勇为者的能力和担当。见义勇为不是蛮干,见义勇为不是不管不顾。见义勇为,要让受帮助者切实得到救助,这样的见义勇为才值得肯定,值得赞美。因此,这个规定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个规范引领,让正气更好昂扬。

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让正气拥有者安心,让邪气泛滥者收心,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利于扶正抑邪,利于正气昂扬,笔者期盼尽快得到落实。

解析:近年来,由于见义勇为者存在过失,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新闻,时常刺激公众神经。

见义勇为是社会鼓励的一种良好风尚,立法应有较为鲜明的支持态度,并以此作为近年来各地频现见义勇为者遭遇诬陷、讹诈现象的一种应对。现在的问题是,正在订立中的《民法总则》,作为原则性规范,是否需要直面见义勇为在现实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可能性?又是否有能力穷尽一切权利侵害的可能性?

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各种限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此次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降低认定门槛,严格限制除外性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让人见义勇为敢为,没有后顾之忧。

当然,遇到紧急情况救人并非仅凭借一腔热情就行,还需要科学、专业地施救。不过,也得让那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看到,法律对正当的行善行为,是有越来越多正向激励的,才会动员更多人的积极性,社会也才会越来越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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