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公务员撞死人用公款赔”
来源: 阅读:916 次 日期:2017-02-25 1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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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公务员何健勇交通肇事撞死人要赔偿38万元,但这38万元竟然由他担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镇属企业垫资,其中约21万元一直未归还。而且赔偿家属后,何健勇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时隔两年后,他才受到调查。此后,何健勇经历了一审2年徒刑,再审11年徒刑,发回重审,重审恢复2年徒刑的“大起大落”。然而,该案至今没有定论。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其实,关于何健勇肇事一案并不复杂。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何健勇因为超速和不规范操作,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担责任。责任划分十分清晰,有关部门只需根据这份认定书立案,该赔偿赔偿,该追责追责就可以了。然而,此事最难以让人接受的地方在于“不按常规出牌”上。

一则,何健勇明明存在公车私用问题,结果硬是被所管企业说成是“因公”出的事故。即便是旺阁公司忠心“护主”,但也该分清形式,怎能睁眼说瞎话?表面上,该企业是“深明大义”的拿出公款为何健勇个人平账。而实际上,作为旺阁公司的法人代表,何健勇这摆明了是在玩“乾坤大挪移”,难道监管部门就没看出来吗?

二则,何健勇明明犯了交通肇事罪,有关部门却迟迟没有立案,反而在之后的时间里还升了官,这显然是没有按程序办事。这一点在被其拉下马的公安局副局长那里得到了印证。何健勇之所以能逍遥法外,皆因“领导打过招呼”。如此异常的处理结果,怎能不引发死者家属的不满?身为领导干部,把公权力当成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哪还有什么法纪观念?

笔者以为,对于如此荒唐的事情,决不能继续这么“拖”下去。有关部门对何健勇本人以及帮其“打招呼”的领导都必须从严从重追责,否则民愤难平。

这样一个事实明确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为何A公司却要为他买单?又为何健勇在事情发生2年后才被刑拘?又为何经历一审2年徒刑,再审11年徒刑,发回重审恢复2年徒刑的“大起大落”,而至今未有定论呢?

首先,公车私用本就不合乎规定,何健勇为了自己方便,开单位公车上下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被撞者当场死亡。分管副镇长袁润发明知由A公司赔偿不合适,却还是签了字,事故责任成功转嫁给了A公司。《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何健勇是否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呢,如若何健勇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则A公司负责赔偿就不构成贪污罪,反之何健勇就犯了贪污罪,这就导致了检法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案件几经波折却下不了定论。再者,为何这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公务员没被调查刑拘,反而升了官呢?原因正是主管此案的原副局长于广辉“接到某领导的电话,让他关注一下此案”。就因为“领导”的一句话,当地公安把铁案办成悬案,乃至差点成为无头案,于广辉也因滥用职权罪被追究责任,可这位让“关注此案”的领导是谁仍然是个谜。

这样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历经如此多的波折却还下不了定论,A公司为何健军买单的21万元到底让他构不构成贪污罪?如何让公家财产得到保护?从这起案件看来,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完善管理制度。眼下公务用车改革已全面推开,公车管理部门也建立了高效运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车私用的情况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各部门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仍需要完善。二是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把关财务支出的各个环节和关键,仅凭分管副镇长没有签署日期的文件便支出21万元,这样的财务管理制度显然存在着极大的漏洞。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公检法3部门需严格秉公执法,严防“领导”越权越位指挥。全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给事实本来的面目和真想。

何健勇占用公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已过去6年,本已和家属达成协议,却再被提起,几经波折到如今也无定论。此事给各地的公车管理上了深刻的一课,如果不建立起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一些占公家小便宜的仓鼠很可能变异成吞噬国家资源的硕鼠。笔者也盼望着公检法能够秉公执法,让案件早日尘埃落定。

俗话说得好:用钱能办到的事情都是小事。何某犯事后,有了公家的强力“托底”,自个“仕途的小船”依旧乘风破浪。整整6年时间,他不仅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这荒唐之事,直把法律的脸打得啪啪响!

如此奇葩闹剧的隆重上演,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存在着“公权私用、公权乱用、权力不作为”现象,如果不及时、不坚决地去制止和纠正这种乱象,让有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这势必会损害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从而触发更大范围的民愤民怨和更多的社会问题,最终将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

众所周知,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作为一名公务员、一名领导干部,何某更要严于律己才是。中央纪委、监察部2009年11月发出的《关于几起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案件的通报》明确指出:对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而何某在交通肇事后竟然毫发无损,全身而退,这当地有关部门难道一丁点责任都没有?

如今的法治社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交通肇事撞死人用公款赔未入刑还升官,那何某手中的“丹书铁券”到底是谁颁授给了他?应该说6年的时间不短了,为何一个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至今仍未有定论,这难道还不足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深思吗?笔者认为,对何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当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另外,对那些“贴心关照”他的相关部门和个人也要依法追责,以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老百姓树立起遵纪守法好榜样。否则,如果连执法部门都做不到“有法必依”,那“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刑事处罚是司机在触犯交通肇事罪后理应承担的责任。然而,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何健勇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不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还用公款赔偿了受害者家属。何健勇躲避其应承担的责任已达6年之久,其“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状态令人瞠目,他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

公职人员应该是法律权威的扞卫者,然而何健勇却成了法律权威的破坏者,他躲避法律制裁的事件暴露出其拥有“保护伞”。公安机关对何健勇肇事事件迟迟没有立案,就是因为他找到时任番禺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帮忙。于广辉称其接到某领导的电话让其拖延,不知他口中的领导是谁?显然这两名干部都存在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行为,他们都是何健勇躲避刑事处罚的“保护伞”。只是不知他们为何会甘当何健勇的“保护伞”?他们是否与何健勇存在某种利益纠葛?相关部门应该顺藤摸瓜,调查于广辉口中的某领导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何健勇赔偿死者家属的资金一部分来自保险赔偿,一部分来自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镇属企业。何健勇个人肇事,最终却在赔偿时没有花自己一分钱,他的“小算盘”打得响,但是,他的行为本质上与贪污何异?他凭借一份写着“公司愿承担大部分赔偿款”的请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到企业头上,不仅是逃避责任,更是滥用职权。所谓“公司愿承担大部分赔偿款”恐怕只是他的个人意愿。不过,为何副镇长袁某会在这份请示上签字?该镇的相关领导是否也扮演了何健勇的“保护伞”这一角色?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给出答案。

热点解析:一件发生在6年前的交通肇事罪,直至今天还未完全结案,如果肇事人是普通百姓,此案或许不至于拖得如此之久。但恰恰是因为肇事者的公务员身份,使得此案的最终结果至今仍是一个谜。在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背景下,对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不能尽快给出处理结果,显然难以给民众一个交代。

俗话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是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有法治理念,依法办事,秉公办事,对工作要有敬畏之心,一言一行不仅要顾及道德、舆论及个人代表的社会形象,更要遵守纪律,法律、法规。才能让社会铺满正能量,才能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也必须用于服务人民。何健勇及相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个人只要违反了法律,不论他是什么身份,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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