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产权保护
来源: 阅读:520 次 日期:2017-02-13 13: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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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作为我国首个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了全面部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公权力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力,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企业产权受到侵害,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

[出台背景——原因分析]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热点的背后往往是社会的痛点。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此番《意见》引发强烈社会关注,很大程度在于其顺应了时代潮流、呼应了社会期盼。

[重要意义]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保护产权是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各类财产权都要求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保障。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创造良好预期、增强社会信心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做到这一点,保护好产权尤为关键。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公平是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公民财产权得到平等有效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必须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公民产权权益和创新收益,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参考对策]

马克思曾说,“一步实际运动要比一打纲领更为重要”。而要把《意见》落到实处,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中公教育总结如下对策:

第一,开展全民性的学习运动。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人民大众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常常对建设法治国家形成障碍。因此,应当利用贯彻执行《意见》的机会,在全体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普法学习和教育运动,形成尊重法律、捍卫法律、抵制一切违反法治和破坏产权行为的全民共识。

第二,根据《意见》要求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前崇尚“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极不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备起来。但是直到现在,与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产权制度不相吻合的地方还是所在多有,亟须加以完善。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还需要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活动的种种规程。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此,政府必须带头作出表率。一方面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同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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