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4403 次 日期:2012-05-16 17: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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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简介

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78年,是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下属的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内设9个机构,即办公室、技术研究与管理室、财务室、湖泊水库研究中心、低碳城市发展研究中心、生态研究中心、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影响咨询研究中心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湖泊、水库、河流水环境调查研究及规划;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等研究;区域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利用技术研究;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及研究;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试验、研究、引进及推广应用;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防治对策研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应用研究;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和评估;国内外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环境信息研究等方向的收集与跟踪等方面。

近年来,我院以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了大量的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点、面源污染源总量研究、模型模拟、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清洁雨水资源化收集利用、生态修复、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与国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相关研究。参加了“863”等多项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并编制完成滇池流域“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四个五年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成为指导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积极开展“国家重大水专项”滇池项目研究课题,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国内第一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的庭审提供重要依据;加快推进低碳城市发展研究等工作。通过承担一系列国家、省、市科技重大课题的研究,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科研队伍,为成为具有国家级科研水平的环境保护科研院所打下基础。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环境保护事业;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

5、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本年度招聘岗位共9个,分别如下:

招聘单位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学历要求 专业相关要求 年龄要求
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科研 6 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符合招聘专业要求。 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规划与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生物科学及环境保护、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与治理等相关专业毕业。 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年龄须在35周岁以内(即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环保方面的国家注册工程师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可在40周岁以内(即1972年1月1日后出生)。
信息管理 1 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毕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网络维护管理知识。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劳资社保管理 1 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 年龄须在30周岁以内(即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财务会计 1 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 金融会计、财务会计、会计学、电算化会计专业毕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注:博士、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环保专业(含注册咨询工程师)的工程师不受专业限制。

三、招聘范围、对象

面向全国招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在招聘范围内。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2年5月28日至6月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报名方式

现场和网络报名同时进行。

1、现场报名地点: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办公室(新闻南路23号) 办公主楼202室,市内可乘坐64、22、97、160、127、148路等公共汽车至新闻路口下车往新闻南路方向行走200米即到;

现场报名联系人:赵敏、何杰 联系电话:0871-4141223。

2、网络报名

考生将所需材料扫描后发至以下邮箱:kmies@126.com。

网上报名联系人:赵敏、何杰 联系电话:0871-4141223。

(三)报名要求

1、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2、考生报名时须提供公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学历证、毕业证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提供个人简历及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等级考核证书或获奖证书);本人小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3、对暂未领到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考生,可出示学校出据的有效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并填写承诺书,在领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相关部门审查,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4、已就业人员报考,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5、考生对自己提供的报考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报考信息不真实,经核实后,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6、现场报名,持有效材料到规定地点报名;

7、网上报名,将有效材料扫描发邮件至邮箱,现场领取准考证时出示有效材料,经复核确认后,方可领取;

8、报名后,至少有2个以上的联系人或电话,且在工作日内开机,确保联系畅通,以便通知相关事宜。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资格审查

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纪委、人事处监督,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招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六、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时间和地点

考试部分采取笔试、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2、考试方式、科目和范围:考试使用标准化试卷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总分为100分。笔试范围为与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

3、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按单位岗位招聘人数以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员自愿放弃名额的,空缺的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如因特殊情况低于上述比例,面试正常进行。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主要测试所招聘的岗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素质等方面内容;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参加考试时注意事项

笔试与面试考生均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并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四)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合格分数线、考核人选的确定

1、笔试总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考试成绩将在昆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2、面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

3、考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总成绩将在昆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间,考生可申请查分。

七、考核、体检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试总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二)考核及体检工作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地点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通知考生。

(三)在考核及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若有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者,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

(一)根据考核、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在昆明市环境保护网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九、招聘纪律

(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纪委第十四纪工委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二)聘用单位负责人及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采取回避方式。

(三)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岗位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二)2012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时不能出具相关证书、材料,须向招聘单位签订书面承诺书,在办理招聘手续前提供,否则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执行。

(四)本简章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十一、监督电话

(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电话:0871-4108203

(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纪委电话:0871-4157515

(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0871-3192326

(四)市纪委第十四纪工委 电话:0871-3175463

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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