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以下简称“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培华学院,国标代码:11400,在陕招生代码:8036。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为高职(专科)办学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
证书种类:分类考试招生属于学校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发放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西部首家、面向全国招生的民办本科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七迁其址,九易其名”。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著名教育家姜维之先生在恢复原培华女子职业学校的基础上,恢复成立了新中国首家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校“西安培华女子大学”。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生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2011年以来,学校在陕西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与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签署对口帮扶及合作协议。2014年,学校获批为“陕西省应用技术型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陕西省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院校。2016年,学校与延安大学签署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战略合作协议,实现资源互补,在研究生培养、学术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上积极开展广泛合作。
学校现有本、专科在校生21242人,占地面积130.4万平方米,校舍面积49.2万平方米,建有校内实习实训基地123个(221个分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05个,馆藏纸质图书142余万册,电子图书130万册。学校着力加强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建设,目前学校与50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学校设有13个二级学院,开设有本、专科专业60余个,形成了财经、医学、理学、经济、艺术、文学、法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校先后荣获中国十强民办高校、中国社会最具影响力民办高校、中国最具社会责任单位、陕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长安校区) 邮编:710125
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西口(郭杜校区) 邮编:710118
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高新校区)邮编:710065
学校网址:www.peihua.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財务管理中心、纪委及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各部门职责: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牵头招生宣传,负责招生报名、考生信息核准、准考证发放、考生资格审查与信息公布,组织考试工作、考场编排、制卷密封、成绩核算公布、提交预录取名单、办理正式录取手续与信息公布、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注册。
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考试命题、标准制定以及免试生的证明材料审阅答辩,组织阅卷、评分、成绩审核,考生入学资格复查、解释工作。
财务管理中心:工作款项保障工作。
纪委:负责招生考试录取全过程的纪检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并督促运行,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 真:029-85680001
官方网址:www.peihua.cn 咨询QQ: 800002210
邮 箱: zhaoban@peihua.cn
腾讯微博:http://e.t.qq.com/peihua11400
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xianpeihuaxueyuan
微 信 号:peihuanews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30至6日17:00,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考试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7年 3月 25日前进行现场确认,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标准考核。
第十四条 我校分别于2017年3月11日、3月25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依据的测试。
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表
日期 | 时间 | 考生类别 | 科目 |
2017年3月11日(星期六) 2017年3月25日(星期六) | 9:30—11:30 | “普高生”类 | 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 |
“三校生”类 | 文化基础测试(笔试) | ||
13:30—17:00 | “普高生”类 | 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 | |
“三校生”类 | 职业技能测试(面试) | ||
注:考生可根据自身时间安排,任选一日参加考试。 |
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考试科目及总分安排表
考生类别 | 考试科目 | 分值 | 总分 |
“普高生”类 | 高中学业水平成绩 | 140分 | 300分 |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 30分 | ||
职业适应性测试 | 130分 | ||
“三校生”类 | 文化基础测试 | 120分 | 300分 |
职业技能测试 | 180分 |
注:“普高生”类: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类: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第十五条 我校将在预录取之前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省招生办报送参加测试考生名单及成绩库,并于2017年4月6日前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同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者于2017年4月18日17:00前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总分为300分。“普高生”类: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4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折算后满分为3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130分;“三校生”类:文化基础测试与职业技能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文化基础测试满分为12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80分。
第十八条 考试办法
“普高生”类: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院校职业适应性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7项)按:A以20分计, B以15分计, C(含合格)以10分计, D(含不合格)以5分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6项)按:A以5分计, B以3分计, C(含合格)以1分计, D(含不合格)以0分计。
“三校生”类: 总分=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测试+院校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按核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核算总分平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普高生”类)或院校文化基础测试成绩(“三校生”类)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核定收费标准,经备案后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学校每年奖励学生覆盖率高达45%。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人, 企业奖学金:2000元/生。同时,学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特设培华“励志之星”奖学金、姜维之奖学金、培华奖学金(含新生奖学金)、力学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工作量发放报酬。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