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最近不到一个月内,便有媒体相继曝出:河南男孩满身伤疤与猪同住、福建男孩被订书机穿耳、宁夏幼儿园12名女孩遭性侵等新闻事件,事件之残忍,令公众难以释怀。
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增长态势。
【标准表述】
面对越来越多的悲剧,我们需要反省。
第一,责任主体不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齐抓共管”,则会出现“谁都沾边,谁都不主动管”的问题,实践中仍然缺少能代表未成年人、维护其权益的专职公权力机构。
第二,帮教措施不配套。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理念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矫正体系。但囿于制度、人员和经费等难题,较少开展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帮扶项目。“问题少年”缺乏重新融入社会的通道,一些人被拉拢重新走上歧途,甚至侵害比他们更为年幼的孩子。
第三,惩罚力度不到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教职员工体罚学生等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实践中往往威慑力不足。
第四,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仍有许多人认为儿童家暴是“家事”,不便干预。
【具体措施】
1.完善立法,而非对现有部门规章制度进行修修补补;
2.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谋求多部门联治联防;
3.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失责必究”的道德建设,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拥有更多制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