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年招收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知
来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网 阅读:1023 次 日期:2016-11-23 16: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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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新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的内涵建设,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广外大校[2014]9号),现将2017年招收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申请人应在所属一级学科内选择专业,只接收在我校在读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申请。

二、招生指标

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超过1名,且占用该博士生导师及所在学科当年的招生名额,已招收硕博连读考生的导师不得再招收统考考生。

三、申请条件

硕博连读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申请人已完成规定的硕士阶段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修满硕士生学位课程学分,课程平均分≥80分),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强烈愿望、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潜力以及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的良好条件。申请人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主持校级课题或者参与(排名前5)省部级以上课题者优先。

四、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申请人需征得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同意,如硕博连读研究生拟报名的博士生导师与硕士阶段的指导教师不同,还应征得硕士生阶段指导教师的同意,符合条件的硕博连读申请人,须于11月23日前向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由本人签名,且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已签署同意推荐意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审批表》。

2、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书面同意意见。

3、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信。

4、申请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已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阶段的研究计划。

5、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

6、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复印件以及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考核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专业综合知识、外语水平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进行考核(以百分制评分,各部分比例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考核小组应由不少于5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且考核小组专家总数是奇数),并于11月30日前结束考核。考核小组给出书面评语和综合考核成绩,填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博连读审批表》。

(三)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

考试结束后,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硕博连读拟录取研究生的名单和拟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四)审核批准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于11月30日前向研究生院提交硕博连读推荐人员名单,研究生院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2017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名单。

(五)网上报名及信息采集

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5日,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生登陆我校研究生招生系统管理平台(http://stu.gdufs.yanzhao.edu.cn/),提交报名信息并打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登记卡》,该登记卡申请人签名后连同其它报名材料交至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一)被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当年9月报到注册后,转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可享受学校博士研究生待遇;原硕士研究生学籍自行终止,无需撰写硕士学位论文。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须全脱产学习,人事档案须转入我校,在读期间不得转出。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修满42学分以上(含硕士阶段的学分)。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5年(含攻读硕士学位阶段),最长学习期限不超过7年(含攻读硕士学位阶段)。

六、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要求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不再授予硕士学位。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转为硕士三年级学生;本人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报学校批准后,转为硕士三年级学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以硕士研究生身份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最终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四)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等工作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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