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各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等,教师岗位以试讲课成绩高的为先,非教师岗位以笔试成绩高的为先。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按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学校统一组织考察,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办法执行。
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