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2012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南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 阅读:1183 次 日期:2012-04-11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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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

(2012年)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工作,有效选拔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的优秀人才,保证新生录取质量,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维护考生的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校招生的良好声誉,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江苏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苏招委〔2004〕24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与管理

1.学校和各招生学院(系、室、所)分别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切实抓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确保复试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各招生学院(系、室、所)应统一制订复试小组工作规范,按照学科、专业成立由导师组成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应在5人以上,由本学科、专业工作严谨、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导师组成,也可以邀请其它专业的有关导师参加。

复试小组成员若有亲属参加与本人复试工作范围相关的学科、专业复试,应主动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复试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部备案。

3.在学院(系、室、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4.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三、复试准备工作

1.制订并公布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各招生学院(系、室、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根据学校的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复试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后,应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要求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2.培训工作人员

各招生学院(系、室、所)要加强对复试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和纪律教育。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应对外保密,复试小组成员不得接受考生的任何咨询以及对考生进行辅导。复试过程中复试小组成员要关闭通讯工具,以免影响考生的注意力,同时严格遵守对每个考生规定的复试时间,全面考核,不得走过场。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其工作行为。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复试小组要统一复试尺度,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3.命制复试试题

复试试题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各招生学院(系、室、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好试题命制、分装、评卷等环节的保密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4.初定复试对象

参加复试的对象一般必须是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及生源状况确定参加复试考生的人数,实行差额复试,原则上参加复试的人数不超过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的150%,特殊情况须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或特殊才能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复试要求,按当年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中规定的有关原则办理。线下生复试名单须经集体讨论并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

为使初试成绩优良的考生不因专业录取名额的限制而失去复试机会,学校可对这部分考生在学校相近专业进行调剂复试。但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原报考专业的复试分数线,符合教育部调剂规定(考试科目相同,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一般不跨学科门类调剂,如需跨学科门类调剂,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

对于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考生等,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5.复试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组织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审查内容为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要核验其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入学时交验)。经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考生必须保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并查实考生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取消考生的复试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复试的形式、内容与记分

1.复试形式分笔试和面试两种。

2.复试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1)专业课笔试。专业课考试科目要与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科目相一致,满分15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加试与报考专业有关的2门本科生主干课程,每门课程满分100分,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加试成绩不记入复试成绩,不参加加试或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专业课笔试由各招生学院(系、室、所)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考试的组织与监考要求严格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规定执行。

(2)综合面试。面试由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综合素质面试两部分组成。其中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满分50分,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00分。由各专业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及综合素质的面试。面试时间每位考生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综合面试主要包括:

1)专业素质和能力。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各复试小组应提前准备好反映以上指标的具体素材,避免面试时的随意性,同时应考核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录取。

面试开始前应检查考生是否进行过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复试,杜绝冒名顶替。面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现场应认真填写《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面试成绩评定表》以备查。

部分专业可增加实践(实验)能力考核实,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复试成绩(满分300分)=专业课笔试(满分15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满分50分)+综合面试(满分100分)

3.体检

复试阶段,考生须进行体格检查。各招生学院(系、室、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自行与卫生科联系安排。不参加体检及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录取。

五、复试成绩的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特殊专业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除外),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 = 初试成绩×折算系数+复试成绩

(注:折算系数=复试满分÷初试满分)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各学科、专业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但面试不合格者一般不得进入本学科、专业拟录取名单。

七、监督、复议机制

1.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学校和各招生学院(系、室、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复试小组的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复试小组要坚持集体把关、组长负责制的原则,对主观性较强的项目,如面试、外语口语测试等要现场给出评语及得分。各招生学院(系、室、所)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我校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招生学院(系、室、所)在复试中要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复试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与复试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求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学校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的录取质量。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研究生部和各招生学院(系、室、所)的咨询、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解答考生的疑问,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和师生的监督作用。

4.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畅通。对复试中出现的争议,考生可向学院(系、室、所)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若再有争议可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必要时研究生部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由领导小组作出裁决。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5.树立依法治招的观念。复试工作的程序、规定、办法和反映已录取考生复试情况的有关材料应保存至考生毕业;未录取的考生材料保存一年。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若上级机关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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