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广东省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
来源:阳春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4317 次 日期:2016-11-10 1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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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两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按规定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以及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并经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按规定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1.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符合第(1)项至第(7)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对于符合第(2)项至第(4)项条件的义务兵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加强“阳光安置”,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优质安置。各地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安置岗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招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划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驻穗的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制订下达;其他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驻粤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三)落实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2015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具体补助金标准。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及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要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

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经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通过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的,省财政按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退役两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现行规定执行,省财政按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退役士兵只能选择报考或参加其中1项教育培训。

退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办发〔2013〕78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务。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纳入政绩考核,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对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任务任务没有完成、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到位。加强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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