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科目考试分A类和B类两类试卷,其中,报考条件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考A类试卷,报考条件规定招录对象基层工作年限为"不限"的职位考B类试卷。
笔试专业科目分为《政法》、《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农村建设管理》,综合管理类不设专业考试科目。
其中,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仅限报农村建设管理;同时,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还可以根据各自的条件选报一门其他专业科目,报考2017年面上公务员招录A类职位。优秀居委会干部限选报综合管理(仅参加公共科目考试)。报考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限选B类、政法。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不设专业科目考试。
考试日期为2016年12月18日,考试地点由计算机随机编排,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0:00-11月15日12:00,报名网址为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www.shacs.gov.cn)。报名时须牢记注册编号。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考生,须选择相应的栏目完成报名。只有符合定向招录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在报考定向职位的同时,可以根据各自情况,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A类职位,选报相应的笔试专业科目;其他人员均不可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
报考上海公安特警职位的考生采取现场审核和网上报名、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核时间为11月11日(上午8:30-11:30),现场审核地点为上海市哈密路1330号。报考者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证件以及所需运动服装,还需提供相关比赛成绩、获奖证书、部队相关证明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核合格,方可参加规定时间内的网上报名和付费。
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考生,不得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和2017年度上海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专项招聘考试。
三、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及拟报考职位的专业类别;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和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四、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五、如何进行缴费?
答:本次考试缴费一律通过网上进行,考生凭任何一张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推荐使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均可实现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0:00-11月15日18: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和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招考职位无需缴费(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在报考定向职位的同时选报其他A类专业科目的,需缴纳该科目的考务费)。
经市财政局、物价局核准,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45元。
六、如何申请办理减免考试费用?
答: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并选择申请"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后,本市考生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考生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凭本人注册编号,于2016年11月15日下午14:00-16:0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受理大厅,近桂林路)办理减免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七、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并成功缴费后,务必在2016年12月13日10:00-12月15日18:00,通过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考试、面试使用。
八、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慎重报考,一经缴费确认,不再办理退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网上报名须正确上传照片并按时缴清费用,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五)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报名信息缴费后不得更改。
(七)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九、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严禁将手机、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及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四)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和违纪行为,将按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十、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后对号入座。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上将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试卷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各专业科目均由客观题组成,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申论》由主观题组成,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四)考生必须按试卷说明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或错填试卷代码的按零分处理。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本次考试是否指定专门用书,考试机构是否组织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 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二、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
十三、考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17年1月15日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的30日内自行下载打印。
十四、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8、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 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电话:64378292
残疾人专项招录政策咨询电话:56386733
考务咨询电话(考场安排、笔试组织等问题解答):61969089
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支付咨询电话:95534-6
监督电话:64333772
各招录单位负责接受报考者的具体职位咨询,电话及联系人详见《上海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