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聘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详见《2016年武汉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5年内有严重违反 录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纪律行为的;
6、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