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市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 阅读:1062 次 日期:2016-10-18 1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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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资格条件

(一)年龄计算。

岗位年龄条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具体如下:

1.岗位年龄条件为30周岁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应在1985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间。

2.岗位年龄条件为35周岁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应在1980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间。

3.岗位年龄条件为40周岁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应在1975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间。

4.岗位年龄条件为45周岁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应在1970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间。

(二)工作经历问题。

1.工作经历计算起止日期。工作经历的起算日期为本人到有关单位报到之日,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

2.基层工作经历的概念。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基层工作经历计算起止日期。在基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须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学历、学位及专业等问题。

1.学历、学位与全日制。报考人员应具备岗位条件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其他条件中有“全日制”要求的岗位是指报考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

2.报考人员专业的最高学历与岗位要求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可以报考。但报考人员应当提供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3.在读的留学人员可否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报考。不可报考。在读的留学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

4.报考人员所学专业的确定。招聘单位根据用人要求,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6版)》设置了岗位专业条件。报考人员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一致,并在报名系统选择对应的专业名称和代码。

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聘岗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人员须符合该具体培养方向。如“企业管理专业(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A120202)”,如某岗位设置为“企业管理(财务管理)(A120202)”,则所学专业为“财务管理”方向的人员方可报考,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人员不可报考。除专业目录中列出的培养方向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的专业依据。

5.相近专业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可选择与该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资格审核时需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四)其他事项。

1.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可否报考。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的,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2.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按应届毕业生报考。此次公开招聘中的“应届毕业生”指2016年全日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报考。

3.“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概念。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139号令),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与该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岗位。

二、关于报名程序

1.填写报名信息的注意事项。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内填写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学习和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高中开始,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任何职。对大学期间的学习经历,须填写清楚学校、院系、专业名称。同时,应准确填写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免影响岗位回避事宜的审核。

2.报考人员可否更改报考岗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复审前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复审通过后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复审不通过不能改报其他岗位,取消考试资格。

3.资格复审应提供哪些材料。资格复审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生须提供报名系统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及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工作经历须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社保证明。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单位在编在职(岗)人员还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三、关于考试及体检

1.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如何参加考试或体检。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或体检的法定居民身份证明凭证,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2.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居民身份证明,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不能。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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