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八)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 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学位申请人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 审查及结果认定
第五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
(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
(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 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导师审定过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
第七条 检测时间及程序安排。
相似性检测由学位办统一组织,检测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答辩前常规检测。一般在3月、9月上旬进行,有初检和复检两个环节。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初检。复检产生的检测费用由学院承担。
(二)答辩后随机抽检。一般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学位办根据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定稿进行随机抽检。
第八条 答辩前常规检测。双盲评审前使用论文相似性检测软件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并依据检测结果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在20%(含)以下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相似比等情况,负责审查鉴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进入双盲评审环节。
(二)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在20%-40%之间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由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申请异议、论文修改后重新检测送审或延期答辩的处理意见。
1.申请异议程序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2.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论文,经导师签字确认后由学院统一提供复检名单及论文修改稿,复检相似比在20%(含)以下方可进入双盲评审环节;
3.复检相似比仍超过20%或超过规定修改期限未提交者,做延期答辩处理。
(三)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在40%(含)以上者,不予以复检,做延期答辩处理,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选题。
第九条 答辩后随机抽检。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在20%以上者,不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议,半年或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超期未申请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其中相似比在20%-40%之间者,可酌情认定之前的答辩结论;相似比在40%(含)以上者,申请人应重新答辩,答辩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条 答辩前常规检测或答辩后随机抽检不合格,重新申请学位者,仅有一次重新检测机会。重检相似比在20%(含)以下视为通过,按相应程序进行。重检相似比仍超过20%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下发至学院及导师,用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依据,但任何人员不得将检测报告下发给学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执行。若在双盲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认定后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章 责任及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检测、评阅、答辩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存在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四条 在授予学位前被专家审定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者,学位办根据第八、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经认定其学位论文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程度及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对导师作出诫勉谈话、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位办根据本办法组织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监督、认定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甄别和处理工作。
相似性检测过程中对检测结果的认定有显著争议的,以及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受到举报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评判并出具书面核定意见。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
(一)对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由学位申请人及导师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学位办,学位办作相应调查后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二)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由被处理人或导师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作相应调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在本办法基础上对学位论文相似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有关要求须向本学科导师及研究生公示并向学位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