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公众有望参与重大污染事件调查
来源: 阅读:709 次 日期:2016-09-22 17: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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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概述】

2015年4月14日,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定,环保部拟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另外,还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点评】

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身体力行的努力,打造青山绿水的“美丽中国”更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定,环保部拟定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司法层面上重新定义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强化了百姓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利于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主人翁”精神,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效的监督、监察作用。

公众参与一直是推动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它极大地推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公众的各种行为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如果公众环保意识强,将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给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以压力。并且公众环境意识越高,对消费过程中的“绿色产品”的要求就会越高,这会迫使厂家在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所以说,公众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可以产生一种正向的“倒逼”力量,在制约某些污染企业的破换行为上发挥着不可获取的作用。

在2015年年初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正是为了落实该项规定而制定的。其中重点突出了公众的知情、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规定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为公众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另外,对环保部门健全工作机制,鼓励并督促公众实施环保参与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的权利实施创造了强大的后援力量,有利于制度法规的贯彻落实。

出台规定固然是好,不过关键还是靠落实。要想让公众真正发挥环境保护的主体作用,提升环保意识至关重要。所以,国家要积极呼吁更广泛的公众积极参与,提高各级宣传部门把环保教育作为当前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公众环境保护观念和参与意识。另外,各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应积极为公众参与拓宽道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氛围,为做好环保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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