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6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守则
来源:青岛招生考试办公室 阅读:2183 次 日期:2016-09-08 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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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试部分

1.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黑答题卡用)、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考生将作为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2.请考生入场后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3.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付。

4.开考后,考生不得中途退场。如因身体不适要求中途退场,须征得监考人员及考点主考批准,并在退场前将试卷、答题卡如数上交。

5.考生应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6.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8.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任何考生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口试部分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自己的姓名。

2.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4.口试考生应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签字笔等)参加考试;口试考生可在候考室阅读纸质资料,但不得带入考场;口试考生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进入候考室和考场。如发现考生携带禁带物品,将作为违纪处理,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4.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示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得不到口试成绩。

6.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方可离开候考室。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8.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出场,不得向口试教师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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