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一决定是我国深化市场改革,提升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标准表述】
“正面清单”指的是允许做什么的清单,不在清单范围内的则不被允许或须经特批。而“负面清单”则是指限制或禁止做什么的清单,不在清单范围内的则被认为是允许或推定允许的。
负面清单关键在于从实体条件和程序两方面,提供一种确定性。开放度实际上是负面清单的产物,但并不是它的关键意图。通过负面清单,减少政府在事前管理上的任意性,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是创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必需。负面清单模式有助提供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营商环境。
【具体措施】
一、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
二、从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