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察和体检
1、考察:综合考核等次前3名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全面了解报考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查阅干部档案,核实有关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费用自理。具体组织工作由选调机关负责。
因考察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综合考核等次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