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拟出台法案,规定6岁以下儿童不能独处,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解析】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提出“父母不得将6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家里”,应该说,这只是一个地方性法案,而且尚处于征集意见的草案阶段,尚未成为整个社会的判定原则,但是它所提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很多法条出台的背后都是大量的案例甚至生命。幼儿身心发育尚未完全,好奇心强,对危险缺乏认识,自救能力几乎为零,所以无论在家中还是公共场所,都有可能发生意外。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幼儿伤亡的惨剧,其中多数为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幼儿出现溺水、坠亡、触电、误食等险情。如果有监护人陪伴,伤害本不会发生或者可以快速化解,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对该法条的呼声越来越大。
但我认为,这一法条,包括《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其约束力并不强,更多是一种教育和指导上的意义。甚至包括执行了多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约束力方面被社会所诟病。
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甚至虐待,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学校社会往往不得而知。如果这种监护缺失或是虐待并非体罚性质,就更不容易被发觉。而受害者,也就是幼儿本身,既缺乏对自己处境的认识,也很难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相关法条缺乏事前约束性,如果伤害已经发生,再去惩罚,为时已晚。
另一方面,与西方不同,我国对妇女儿童庇护的场所较少,父母几乎是子女唯一合适的监护人,隔代教育的效果更差。这就会导致,即便监护人违法被发觉,处罚也往往是教育性质的,很难改变父母对待儿童的方式。经济上的处罚只会使家庭雪上加霜,使父母的违法行为更加隐蔽。
法的精神是普世的,但要落实为法条还要结合具体的国情社情。出台“6岁以下儿童不能独处”,初衷虽好,但更多是起到指导和教育作用,约束作用很小。真正能使儿童不脱离监护,还要靠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监护人看到职责,看到利害,看到儿童健康成长路上的一根根荆棘,这才是当下需要下力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