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济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公告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689 次 日期:2016-08-04 1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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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济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济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

根据《2016年济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人员名单详见本专题《关于公布2016年济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成绩、总成绩及体检考察人员名单的公告》)。

报考国税、地税系统职位考生的体检公告,将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指定的网站发布,相关事宜请咨询济南市国税局、济南市地税局。

二、体检确认

请参加我市体检的考生本人(不含地税系统、国税系统考生,下同)及时联系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请到本专题招考公告的附件中招考职位表查询)联系体检事宜。

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及时告知招录机关,并于体检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招录机关。

放弃体检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体检及录用资格声明》(详见附件1),经本人签名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及时报送招录机关。

报考各县(市)区直机关、县(市)区法院机关、县(市)区检察院机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的,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体检具体时间、集合地点并组织体检。

报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由市直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通知体检具体时间、集合地点并组织体检。

除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 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需与面试准考证上提供的照片同一底版)及招录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资格审查时资料提交不全的考生,请在体检当天补交所缺资料。

(二)考生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三)请务必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体检时,除工作人员外不得由家长等其他人员陪同,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

未尽事宜,按照 录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放弃公务员体检及录用资格声明

体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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