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面试资格:
一、参加面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未到的(迟到者);
二、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面试考室,未按规定上交工作人员保管的(无论是否使用);
三、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面试过程中,透露个人相关信息的(诸如本人姓名、毕业学校、家庭住址和祖父母、父母及其他亲属的姓名、单位、职业等);
五、涂改或交换面试顺序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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