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燕山大学引进教师管理办法通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1457 次 日期:2016-07-06 1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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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范围及待遇

第一条 引进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为人师表,开拓创新,爱岗敬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有相当的发展潜力和工作业绩,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

第二条 引进教师范围包括以下6个类别:

(一)第一类:院士。具体待遇协商解决。

(二)第二类:

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经专家评议认定的杰出人才(包括聘期结束,经考核优秀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第三类:

4、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两名)

4~7项人选近三年需主持以下科研项目之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项目

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规划(863)项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

(四)第四类:

8、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9、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者

10、博士研究生导师(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

11、省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名)

10~11项人选近三年主持以下科研项目之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五)第五类:

12、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13、紧缺学科的博士和其他学科优秀的博士毕业生

14、教授

15、博士学位教师

14~15项人选近三年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方向论文,理工科SCI、EI、ISTP收录3篇以上,其中ISTP限计算1篇;申报成功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项;文科被CSSCI(或SCD)收录3篇以上,SSCI(AHCI)1篇计2篇

主持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第六类:其他符合学校引进计划要求的教师。

第三条 第二、三、四、五类引进教师的相关待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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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涉及的资金均为税前待遇;

2、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和成果优异的海外归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经学校认定后比照相应类别享受待遇;

3、所有科研启动费均按项目管理;取得1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费的应纳入学科平台管理,项目中应明确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内容;学院可以与学校配套发放科研启动费;已按人才政策享受过配套经费的不再重复享受;按团队引进的待遇从优。

第四条 引进教师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我校强势学科群和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专业引进的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在国外获得的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第五条 引进教师的年龄要求,教授一般在50岁以下,副教授一般在45岁以下,博士一般在35岁以下。

第六条 人事处与引进教师就有关待遇协商达成一致后需签订《引进教师待遇表》,入校报到后按该表兑现待遇。

第七条 科研启动费是对引进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资助,一般平均到5年发放,也可根据项目申报计划发放。

第八条 安家费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买东校区内经济适用房和公有住房的购房补贴及安家费仍按博士生导师10万元,博士5万元标准执行。

第十条 配偶安置分为学校安置和协助安置:

1、对学校同意安置工作的引进教师配偶,按照岗位聘用的要求由引进教师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负责协调安置。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引进教师配偶的安置工作,各单位的空缺岗位应优先考虑安置符合上岗条件的引进教师配偶。

2、对于学校协助安置工作的引进教师配偶,学校协助其将户口迁入秦皇岛市,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做个人人事代理。对暂时未就业的,从主调人员调入学校开始可享受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补贴最长期限为24个月,自谋职业就业和有固定经济来源的,不享受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教师入校后签订聘用协议,聘期5年;违反协议按约定全额退回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和一次性发放的购房补贴,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引进教师调出时,需退回所购共有住房,在校工作不满10年调出需退回学校提供商品房源的购房优惠款。

二、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应据实提供应聘简历,并附上有关学位证、毕业证、职称证等印证自己所述内容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各学院接到应聘材料后,要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尽快组织初审,将拟考核的应聘人员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人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并由学院安排考核。初审结果由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应聘人员。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建考核组,由学院院长或授权主管领导负责组织,考核组成员包括系主任、有关专家、校教学督导团专家和人事处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7人。考核组专家应熟悉学科情况、学风严谨、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考核内容、方法、时间和地点至少应提前一天通知考核组专家和应聘人员。

第十六条 考核可采用试讲、学术讲座等方式,必须有答辩环节。对不同层次应聘人员,考核组要结合岗位要求,从思想道德、教学、科研等方面设计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考核组要对应聘人员的各项素质做出客观明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由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是否录用的建议,学院院长签批后将《引进教师考核报告》及完整的应聘材料报送人事处,教学督导团将《教学督导团意见表》直接报送人事处。

第十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对拟引进教师进行审核评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具有高级职称的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他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其他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引进教师需在来校应聘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申请,各学院根据其业绩成果进行认定,作为考核的一部分报学校审批。

2、对于学术成果突出的优秀人才,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经专家评议认定后可低职高聘为教授,聘期3年,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教授待遇。

3、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要履行讲师岗位职责(取得正式资格)两年且按副教授评职条件考核合格,或对表现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经专家评议同意可低职高聘为副教授,聘期3年,聘期内考核合格享受学校规定的副教授待遇。

第二十条 对引进教师子女的入托、入学等生活问题,学校将积极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我校教师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享受待遇如下:

1、毕业时享受生活补贴2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每年1万元)。

3、 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享受待遇如下:

1、毕业时享受生活补贴1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博士学位的实验人员申请转为教师的,需在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内提出申请,并根据学科需要,按照引进教师标准考核。

第二十四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按燕山大学校字【2004】302号文件规定实行年薪制(每年12万元(税前))。国家聘期结束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年龄不超过52周岁,近三年成果显著,经考核为优秀者,可以续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聘期为3年。续聘期内除享受年薪制(每年12万元(税前))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待遇外,另外每年享受校内奖金12万元(税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获得当年(或引进之日)起聘为九级教授,每年由学校另外发放奖金8万元(税前),期限为3年。如中间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则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引进教师和本校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待遇的决定》(燕大人字【200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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