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1月18日,广州番禺11岁女孩陈某,遭到奸杀,凶手是19岁的韦某。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在广西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徐明轩: “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但像韦某这样第一次杀人时,因为不满14周岁而逃过法律责任;虽然持刀伤人被判6年刑,但那是未成年人期间,不构成“累犯”。立法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却在这个个案中一笔抹杀了韦某的所有“前科”,包括故意杀人这些严重暴力罪行(未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排除杀人的违法性)。立法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犯罪,是否应留下“但书”的空间?其次,未成年人减刑往往“适当从宽”,但是对其“再犯可能”应有科学的评估,要把这道闸门关紧,防止其出狱之后报复社会。像韦某这样出狱不过两三个月,就犯下极端凶残的暴行,这也是提醒其原服刑单位,对于未成年人改造和减刑,不能简单地例行公事。的确,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面临一个“两难”,这主要源于中国跨越式的法治发展,不同法治发展阶段的问题被压缩在一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在尚未充分承担“保护”职能的时候,就面临“袒护”的质疑。面对这起案件,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机制应有所反思。
@人民网胡欣红: “孩子犯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均未发育成熟,犯罪往往不是主观恶性作祟,而是因为不谙世事,受到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因此,对于具有极强可塑性的未成年人,不宜痛下杀手。而且,“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但是,学坏容易学好难。倘若相关各方能齐心协力把孩子教好当然是好的,可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人,教育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对策来应对感化教育失败的后果,而立法严惩无疑是最佳弥补措施。否则,对那些家里管不好、学校管不了的“问题少年”来说,犯罪成本非常低廉,未成年人施暴就会演变成“法外之地”,甚至形成可怕的“破窗效应”,陷入恶性循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法律不宜片面强调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要知道,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警醒挽救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问题少年。
@蒋萌:14周岁以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减轻处罚,这些法制善意却被一些少年恶棍所利用,在有恃无恐心态下,进一步危害社会。像本例中的韦某,先掐死一名男孩,又持刀伤害一个女孩,再奸杀一名女孩,法律对韦某的仁慈与宽厚,“代价”却是不断有孩子遭其毒手。试问:那些受害孩子的家人会如何看待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法律是否真的为他们主持了公道?面对少年累犯层出不穷,恶性案件令社会震惊,一律“刑不上少年”的法律是否应当有所调整?此外,劳动改造的关键是改造,让服刑者能够重新做人,在回归社会后至少不再危害社会。但现实中,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之中,固然有恶徒本性难移的因素,但改造的不成功、如何使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也是十分现实的问题。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重复犯罪,恐怕不能仅靠刑满释放人员“自觉”。有关部门能否提供一些“复健”性的培训与工作,持续督促并帮助有关人员融入社会。有关工作肯定存在不小难度,但难度不是不作为的理由。
解析:不得不说,当看到如此残忍的事件发生在一个刚满19岁的孩子身上时,除了惊讶之外,更多的是痛心。想想,惨遭毒手的小女孩,她的人生还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犯罪分子,没有丝毫恻隐之心,这种冷血与残忍,与他们的年龄极不相称,思维正常的人们更无法理解这种凶残与暴戾。
据了解,嫌犯韦某还是一位刚减刑释放的“惯犯”,他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又在2011年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而在2015年11月猜减刑释放。小小年纪,却如此作恶累累,怪不得人们会呼吁“严惩不贷”,说实话,这样的人如果不加以严惩,还不知道以后会残害多少无辜人。而这也让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引起思考。
虽说未成年的孩子绝非天生恶人,他们之所以作奸犯科,往往是因为涉世未深,不明事理,只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善加引导,应该能够改过自新,走上正道。但是,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的越来越恶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严惩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必须正视的话题。
所以,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加细致科学的划分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予以区别处罚,特别是主观恶性较强的恶性犯罪,更应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