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高考考生须知
来源:永定县教育局网 阅读:899 次 日期:2016-06-03 1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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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高考考生须知发布,严禁手表涂改液等带进考场!

1.考生应诚信应考,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3.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入座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因答题卡上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并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交卷出考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须在警戒线外安静等待,接到考点广播通知后方可离开考点。

8.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9.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并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考试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将实行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12.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刑法修改案九》生效后首场统一高考这些行为将受到刑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统一高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在高考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

1.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

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罪名:代替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案例】

案例一:考研首例替考案宣判:“枪手”均被判拘役一个月

2016年1月14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市首例“替考”案,并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虎某及“枪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及相应罚金。据了解,虎某是一名河南籍考生,侯某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代替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 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虎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一个月,罚款1万元;判处虎某拘役一个月,罚款8000元。

案例二:白领7.6万寻“枪手”替考研究生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蔡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北京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枪手”蔡某,及以7.6万元的价格通过替考组织寻找“枪手”的考生梁某提起公诉。

据检方介绍,今年35岁的男子梁某,是北京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为了使自己的事业有更好的发展,梁某想要报考北京某知名大学的MBA(工商管理硕士)。因为复习时感觉有些力不从心,梁某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很难通过考试,因此决定通过替考组织找到蔡某替考。2015年12月26日上午,蔡某带着梁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来到考场,在代替梁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察觉。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蔡某带到考务办公室,在考务人员的询问下,蔡某当场承认了自己替考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12月29日,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梁某和蔡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本案中的替考组织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警方对该组织进行调查。

希望广大考生和有关人员认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不要因实施下列考试违法行为,以免受到法律严惩,在自己人生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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